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和《“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近日,國家文物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出臺《關于加強民間收藏文物管理 促進文物市場有序發展的意見》,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鑒定
建立文物鑒定公益性咨詢常態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博物館、國有文物商店、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等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性咨詢服務,普及文物收藏鑒賞知識。探索建立國家文物鑒定評估管理體系,試點開展文物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規范文物鑒定經營性活動,為民間收藏文物有序流通提供便利服務。

(二)加強保護
加大文物保護理論、方法、技術的宣傳、應用,推廣館藏文物保管、修復的先進理念和技術標準,提高民間收藏文物保護水平。支持有條件的國有文博機構發揮自身優勢,為民間文物收藏者提供保管、修復等技術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成立文物保管、文物修復經營性機構。

(三)鼓勵利用
在保證文物真實性、合法性的前提下,鼓勵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為民間收藏文物舉辦展覽。支持民間文物收藏者開辦非國有博物館,鼓勵開展民間收藏文物資源授權使用和衍生產品開發。健全落實將民間收藏文物捐贈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獎勵制度和稅收優惠政策,允許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冠名館舍等設施,吸納捐贈者參與公共文化機構法人治理。

(四)引導收藏
實施文物收藏鑒賞知識宣傳普及工程,加強對文物收藏鑒定類出版物、視聽節目和網絡信息的監管,引導人民群眾樹立正確的文物收藏觀,拒絕非法交易文物。引導全社會挖掘、闡釋、宣傳民間收藏文物的文化價值,培育健康、理性的收藏群體,激發收藏需求,營造理性收藏氛圍。

(五)保障流通
明晰文物入市流通條件,加強交易風險提示,充實和完善中國被盜(丟失)文物數據庫,發布被盜(丟失)文物信息案件市場警示目錄、禁止交易文物認定指導性標準等政策指引,引導民間文物收藏者和文物經營主體合法交易文物。探索建立民間收藏文物登記交易制度,對文物經營主體自愿申報的擬交易文物,不在禁止交易文物范圍的,經相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登記后可入市交易。

(六)豐富供給
簡化書畫、古籍、碑帖、家具、民族民俗文物等以傳世品為主體的文物拍賣標的審核程序。加強對近現代、當代文物的價值認知闡釋,增加市場有效供給。加大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力度,帶動相關品類文物藝術品流通。指導相關機構定期發布文物市場交易統計和趨勢分析等信息指南,引導市場預期,活躍相關細分門類市場供給。

(七)促進回流
試點開展文物進境登記工作,積極研究調整促進海外文物回流稅收政策,優化文物臨時進出境管理和貿易便利化服務,發揮自貿試驗區、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范、綜合保稅區、進口博覽會等重點平臺開放優勢,引導鼓勵海外文物回流并向社會提供展覽等公益服務。

(八)嚴控流失
加強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建設,完善各類別文物出境審核國家標準體系,防止文物流失,保障國內文物市場供給。對接國際公約和文物來源國相關法律,健全外國文物進境和經營管理制度,規范外國合法文物進境渠道。

(九)優化購銷
探索降低文物商店準營門檻,優化文物商店在注冊資金、專業人員等方面的設立要求,試點將符合條件的古玩、舊貨市場中涉及文物經營的商戶納入文物商店管理。支持國有骨干文物商店逐步改革轉型,培育形成大型文物流通企業。強化文物商店一級市場主渠道作用,鼓勵文物商店拓展關聯業務,加快提質升級,探索連鎖經營。

(十)做強拍賣
引導文物拍賣企業做好結構調整,通過標準化經營,促進在競爭中形成一批市場信譽度高、經營規模大、服務功能強的文物拍賣龍頭企業。鼓勵文物拍賣企業拓展服務領域和服務內容,從事居間咨詢、托付保管、租賃展示等個性化服務。支持具備條件的文物拍賣企業“走出去”,創建具有國際認知度和影響力的中國文物拍賣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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